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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試用期完整指南(2026版)— 法律規則、通知期、權利與生存策略

摘要

試用期不是「無權利期」。香港《僱傭條例》對試用期內的通知期有明確規則:首月內雙方均可即時終止,其後按合約但不得少於 7 天。強積金、法定假日、病假等權利在試用期內同樣累積。本文講清楚規則,也講清楚怎樣站穩試用期。

# 香港試用期完整指南(2026版)— 法律規則、通知期、權利與生存策略

很多人以為試用期是一段「僱主可以隨時炒你、你什麼權利都沒有」的真空期。這是香港職場最常見的誤解之一。

事實是:《僱傭條例》沒有規定僱主必須設試用期,但一旦合約寫明試用期,條例對通知期有清楚的規則;而你的大部分法定權利——強積金、法定假日、病假累積——從入職第一天就開始運作,跟是否在試用期無關。

本文分兩部分:前半講規則(通知期、權利、被辭退時的計算),後半講策略(如何在試用期站穩、遇到延長或提前終止時怎樣應對)。

香港試用期的基本慣例

試用期不是法定要求。 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沒有強制僱傭合約必須包含試用期。試用期純屬合約安排,長度、考核標準、通過條件都由合約決定。

常見長度:

  • 一般文職、初級職位:1 至 3 個月
  • 專業職位、中層管理:3 個月(香港最普遍)
  • 高級管理、需要較長觀察周期的職位:6 個月
  • 部分外資機構跟隨集團政策,可能不設試用期

合約裡要看清楚的三件事:

  1. 試用期長度,以及是否有「可延長」的條款
  2. 試用期內的通知期安排(雙方各需多少天通知)
  3. 通過試用期的條件是否明確(自動通過,還是需要書面確認)

如果合約寫「通過試用期後另行確認」,入職後應該主動問清楚:試用期結束時會不會有書面確認?沒有書面確認是否等於自動通過?香港的普遍做法是試用期屆滿而僱主沒有提出異議,即視為通過,但白紙黑字永遠更穩妥。

試用期的通知期規則

這是《僱傭條例》對試用期最直接的規定,也是最多人誤解的地方。

連續性合約下的通知期:

  • 試用期首個月內: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合約,無需通知期,也無需代通知金
  • 試用期首月之後:按合約約定的通知期執行,但不得少於 7 天
  • 合約沒有約定的:不少於 7 天
  • 沒有試用期或試用期已過:按合約約定(不少於 7 天);合約無約定則為不少於 1 個月

兩個實務要點:

第一,「首月免通知」是雙向的。僱主可以即時請你走,你也可以即時離開。如果你入職後第三周發現公司和面試時說的完全是兩回事,你有權即時終止,不欠代通知金。

第二,代通知金可以替代通知期。任何一方想立即終止,可以支付相當於通知期工資的代通知金。僱主在試用期第二個月請你走,可以選擇讓你工作 7 天,或者支付 7 天代通知金讓你即日離開。

試用期內你依然擁有的法定權利

試用期不影響以下權利的累積和生效:

強積金(MPF):僱主必須在你受僱滿 60 日內為你登記強積金計劃。僱主的供款由你入職第一天起計算;你自己的供款則豁免首 30 日。試用期不是延遲登記的理由。

工資保障:試用期內的工資必須按合約支付,支薪周期完結後 7 天內須支付,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。「試用期工資打折」如果合約沒有寫明,僱主不能單方面執行。

法定假日:法定假日(俗稱勞工假)從入職第一天起就有權放。受僱滿 3 個月後,法定假日為有薪假日。試用期內遇上法定假日,僱主必須讓你放假,只是頭 3 個月的法定假日可以不支薪。

休息日:連續性合約下,每 7 天最少 1 天休息日,從第一周開始。

病假:有薪病假按月累積——受僱首 12 個月內每月累積 2 天,之後每月 4 天。試用期內同樣累積。注意領取疾病津貼需要連續病假不少於 4 天並有醫生證明。

產假保護:已按規定通知僱主懷孕的僱員,僱主不得解僱——唯一例外是試用期首 12 個星期內、且解僱原因與懷孕無關。換句話說,過了試用期首 12 周,懷孕僱員享有完整的解僱保護。

工傷保障: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從入職第一刻開始,與試用期無關。

試用期被辭退:你能拿到什麼

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時被終止合約,結算的項目:

  • 工作至最後一天的工資:必須支付
  • 代通知金:如果僱主選擇即時終止而非讓你工作至通知期完結(首月內終止除外)
  • 未放的法定假日:按比例的補償視乎受僱時間
  • 年假:法定有薪年假需受僱滿 12 個月才開始享有,試用期內被辭退一般沒有法定年假補償;但如果合約提供的年假按比例累積(pro-rata),按合約結算
  • 遣散費 / 長期服務金:不適用。遣散費需受僱滿 24 個月,長期服務金需滿 5 年,試用期內被辭退不會觸發

僱主需要給理由嗎? 在試用期內以通知(或代通知金)終止合約,僱主一般無需給出理由。但有例外:如果解僱涉及歧視(性別、懷孕、殘疾、家庭崗位、種族)、參與工會活動、放取法定假期或工傷等原因,即使在試用期內也屬違法,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或勞工處求助。

最後一筆工資何時到手? 合約終止後 7 天內,僱主必須支付所有終止合約的款項。

試用期延長:規則與應對

「你的表現還需要觀察,我們把試用期再延長三個月。」——這句話在香港職場不罕見。

規則層面:

  • 合約如果寫明「僱主可酌情延長試用期」,僱主有權按條款延長
  • 合約沒有延長條款的,延長試用期屬於更改僱傭條款,需要你同意
  • 延長後的通知期規則不變:仍按「試用期內不少於 7 天」執行

應對層面:

被延長試用期通常代表僱主對你有保留,但還沒到直接放棄的程度。這時候要做三件事:

  1. 要求書面說明:延長多久、考核什麼、達到什麼標準算通過。口頭的「再看看」對你沒有任何保障
  2. 評估誠意:如果僱主給出具體、可達成的目標,值得努力一搏;如果標準模糊、上司迴避溝通,延長可能只是「軟性請人走」的過渡安排
  3. 同步啟動 Plan B:更新履歷、留意市場,不是因為一定要走,而是讓自己在談判中有底氣

通過試用期的 30 / 60 / 90 天策略

香港僱主在試用期觀察的核心只有三件事:你能不能做事、合不合得來、值不值這個價。

首 30 天:對齊期望

  • 第一周主動和直屬上司確認:試用期的考核標準是什麼?哪些事情做到就算「達標」?
  • 搞清楚部門的匯報習慣:週報還是即時匯報?書面還是口頭?香港職場節奏快,上司最怕「唔知你做緊乜」
  • 記低所有已完成的工作,建立自己的成果清單

31 至 60 天:交出成果

  • 至少完成一件「看得見」的事:一個項目節點、一份被採用的方案、一個被解決的問題
  • 開始建立跨部門關係——香港公司規模普遍不大,其他部門對你的評價會傳到上司耳中
  • 如果發現自己方向錯了,這是糾正的最後窗口:主動找上司對焦,好過悶頭做錯

61 至 90 天:主動確認

  • 試用期結束前 2 至 3 周,主動約上司做一次非正式回顧:「試用期快結束,想聽聽你對我這段時間的反饋」
  • 這一步很多人不敢做,但它同時達到兩個目的:有問題還來得及修正;沒問題就是提前鎖定通過
  • 試用期屆滿當天,確認書面通過(電郵確認即可)

試用期內想離職:怎樣走得漂亮

試用期內發現工作不合適,離開的成本比任何時候都低——首月內甚至無需通知期。但幾件事要想清楚:

時間點:首月內離開,即時生效、無需代通知金;首月後離開,按合約給通知(不少於 7 天)或支付代通知金。

履歷影響:少於 3 個月的經歷,普遍做法是不寫入履歷。試用期離職在香港不算污點,但頻繁的短期經歷會讓下一個僱主猶豫。一次果斷止損沒問題,連續三次就是紅旗。

下一份工作的銜接:香港薪金按月支付,離職前確認清楚最後工資、未放假期的結算安排。強積金會保留在你的個人賬戶,轉工後可以整合。

離場態度:無論公司多不堪,按規矩交接、發一封簡短得體的告別電郵。香港圈子很小,尤其在金融、法律、地產這些行業,今天的同事可能是三年後的面試官。

常見誤區

「試用期公司可以隨便炒人,不用給錢」——錯。只有試用期首月內可以免通知終止;其後終止需要通知期或代通知金,最後工資和已累積的權利照樣要結算。

「試用期不用供強積金」——錯。受僱滿 60 日就必須登記,僱主供款由第一天起計。用「試用期」為理由不供強積金的僱主已經違法。

「試用期被炒 = 我做得差」——不一定。預算調整、組織重組、請你的人自己離職了,都是常見原因。面試被問到時,冷靜給出事實性解釋即可。

「合約寫試用期 6 個月很正常」——要警惕。6 個月試用期在高級職位合理,但初級職位配 6 個月試用期,往往是僱主想延長「低成本觀察期」。配合其他紅旗(薪金明顯低於市場、職責模糊),要三思。

「口頭說通過就是通過」——實務上大多數公司確實以「試用期過了沒人提異議」為準,但如果你的合約寫明「通過需書面確認」,一定要拿到那份確認。

結語

試用期的本質是雙向觀察:僱主在觀察你,你也在觀察這家公司值不值得留下。

規則層面,記住三個數字:首月免通知、其後不少於 7 天、受僱 60 日內必須有強積金。策略層面,記住一件事:主動對齊期望,永遠好過悶頭猜測。

把試用期當成一個有明確目標的 90 天項目來管理,你會比絕大多數新人走得穩。

HoiSum

貼一個職位連結,剩下的我們來。

分析職位描述 → 對照合約條款 → 管理入職進度

來源與後續

常見問題

香港試用期一般幾長?

最常見是 3 個月。文職和初級職位有時是 1 至 2 個月,高級管理職位可以到 6 個月。《僱傭條例》沒有規定上限,但超過 6 個月的試用期在市場上不常見,簽約前值得問清楚原因。

試用期首月內被辭退,有沒有補償?

首月內僱主可以無需通知、無需代通知金即時終止合約。但你工作過的日子工資必須照付,合約終止後 7 天內須支付所有款項。

試用期第二個月辭職,要提前多少天通知?

按合約約定,但不得少於 7 天。如果合約沒有約定,就是 7 天。你也可以支付相當於通知期工資的代通知金,即時離開。

試用期內僱主不供強積金,合法嗎?

不合法。僱主必須在你受僱滿 60 日內登記強積金,僱主供款由入職首日起計。如果僱主以試用期為理由拖延,可以向積金局投訴。

試用期內有沒有病假?

有薪病假從入職開始按月累積(首 12 個月每月 2 天)。領取疾病津貼需要連續病假至少 4 天並有醫生紙。試用期內短過 4 天的病假,僱主可以不支薪,但不能因為你請病假而解僱你。

僱主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嗎?

只有在合約寫明「可延長」的情況下才可以。合約沒有這個條款的話,延長屬於更改僱傭條件,需要你同意。同意前,要求書面列明延長時間和考核標準。

試用期被辭退,會影響下一份工作嗎?

影響有限。少於 3 個月的經歷普遍不寫入履歷;如果寫了並被問到,用一句事實性解釋帶過(例如「職位實際內容與招聘時描述有較大出入」)。香港僱主更關心你能不能做接下來的工作。

試用期內懷孕會被解僱嗎?

已通知僱主懷孕的僱員受解僱保護。唯一例外是試用期首 12 個星期內、且解僱與懷孕無關。過了首 12 周,解僱懷孕僱員屬違法,最高可被罰款,僱員也可以索償。

試用期結束沒人提,算不算自動通過?

香港普遍做法是:試用期屆滿而僱主沒有提出終止或延長,即視為通過,僱傭關係按正式條款繼續。但如果合約寫明需要書面確認,最好主動向 HR 或上司拿一封確認電郵。

試用期和「即炒」條款有什麼分別?

試用期是合約裡的觀察期安排,受《僱傭條例》通知期規則保護。「即炒」(summary dismissal)是僱主因僱員嚴重失當行為(如欺詐、嚴重不服從)而即時解僱,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——這與試用期無關,任何時候都可能發生,但門檻很高,僱主濫用「即炒」可以被追討。